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命题等准备工作、考试后的阅卷计分工作以及整治好考场秩序,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是建设“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优良校风的重要措施。达到这样的目标,是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现就考试有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考试纪律
1、 考生应在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将学生证放在自己座位上。开考后,迟到者应得到监考老师允许才可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考生必须按时交卷。
2、 如考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考试,应事先通知研究生院培养处,得到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3、 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有需要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时间。口试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一小时)。
4、 闭卷考试,考生除自带文具外,其余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5、 考生应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坐。对未按规定就坐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学生如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无效,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6、 严禁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详见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暂行规定)。
7、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监考教师的职责
1、 监考教师(特别是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应提前5—10分钟进入考场,在正式开考之前做到:
(1) 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2) 安排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放入座位内;
(3) 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定座位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不准参加考试;
(4) 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2、 在考场内,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认真监考,做到:
(1) 不看书、不看报、不聊天、不吸烟、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考场。
(2) 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特别在考试临近结束时,更应维持好全考场的秩序。
(3) 认真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学生要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
(4) 试卷不能带出场外,学生交卷后,要他们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3、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考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对请假、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于当日或第二天送交所属学院教学秘书。
4、 监考教师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应受到纪律处分。
三、检查
1、在期末考试时,各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应对本院学生考试的考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研究生院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研究生院院长报告有关情况。
3、各学院及研究生院对据实举报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监考教师不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认真查实,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院长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四、评卷、阅卷
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二周内完成阅卷工作。部分公共课因选课人数多,阅卷任务确实难于完成者,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评阅完毕。
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无故未能完成阅卷任务的教师,应在本院或全校通报批评。
五、违规、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按规定就座及存放携带物品。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具。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中途离开考场。
(4)拖延考试时间。
(5)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6)参加考试未交卷者;
(7)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2)事先在身上、桌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3)考试时互相传阅有关资料;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互相谈话、传接答案、发暗号、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5)盗用他人姓名,后果严重者。
(6)阅卷教师认定为雷同卷;
(7)经学校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组织团伙作弊。
(3)考试再次作弊。
(4)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
(5)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六、注意事项
1、监考人员一旦发现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并收集其试卷及相关材料,连同《考场记录》于当天一并上报研究生院,不得擅自处理。
2、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研究生院将根据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员所列举的事实判定,会同研究生所属学院,认真查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
3、对研究生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4、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2005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