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发〔2012〕4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国家重点学科及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倾斜。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动员、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开答辩、确定拟推荐人选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一、二年级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三、四、五年级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以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 初步评审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公开答辩,公开答辩由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4. 经初步评审和公开答辩,学院等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5.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要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将评审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对在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起施行。